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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准入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26/9/4

第三部分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准入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准入标准、登记流程、档案管理、执业规范、存续机制,规范执业人员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私有资产合规执业、有序经营、长效存续,打造国际化、标准化、合规化、法治化执业队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申请准入、在岗执业、档案登记、年度复核、退出体系的全体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人员。

第三条 执业准入登记,是体系对个人私有资产席位的合规备案、执业确权、能力认定管理行为,属于市场化从业备案管理,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行政准入审批、公职招录行为。

第二章 执业准入标准

第四条 基础准入标准:

1.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失信不良记录;

2. 认同体系信用监督建设、法治思想传播、法治宣传、社会化服务理念;

3. 完成体系规定专项业务培训学习、通过能力考核评价;

4. 自愿建档备案、接受年度运维和合规监管;

5. 自愿遵守执业规范、严守服务边界、合规开展市场化服务。

第五条 优先准入对象:

1. 政企单位从事合规管理、监督管理、风控管理、行政辅助工作人员;

2.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3. 政企外联、品牌宣传、招商服务、公众服务从业人员;

4. 热爱社会服务、社会公益、法治宣传、信用监督建设事业的优秀社会人员、退役军人群体。

第三章 准入登记流程

第六条 执业准入登记分为六个标准化流程,全程规范、全程留痕:

1. 报名备案:提交个人资料、承诺书、备案申请表;

2. 培训学习:完成体系专项业务、执业规范、服务标准学习;

3. 考核评价:通过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合规评价;

4. 建档登记:录入全国统一电子档案,生成专属资产编号;

5. 公示查询:纳入公众核验系统,实现公开可查;

6. 年度运维:每年完成信息更新、复核存续,保障资产有效。

第四章 执业档案管理

第七条 执业电子档案是个人私有资产席位的唯一执业凭证,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记录、执业状态、运维记录、服务台账,终身存档、动态更新。

第八条 档案实行年度动态核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可溯,切实保护个人资产权益。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删除执业档案信息,违规者一律注销执业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 执业人员合法执业准则:

1. 依托备案托管机构合规经营,严格在体系许可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托管服务;

2. 坚守市场化服务定位,不越权、不夸大、不虚假宣传;

3. 维护体系公众公信力和个人职业公众形象,杜绝负面言行和违规行为;

4. 服从体系统一管理、合规监督、年度复核、台账报备要求;

5. 所有经营性业务全部公对公闭环操作,杜绝个人私单私收。

第十一条 执业绝对禁止行为:

1. 禁止将个人私有资产执业身份宣传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

2. 禁止个人私自接单、私自收费、私账结算、独立开展商业性经营;

3. 禁止夸大服务功效、虚假背书、越权对外承诺;

4. 禁止转借、出租、出让执业身份用于违规商业炒作;

5. 禁止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性商业宣传活动。

第六章 年度复核与存续管理

第十二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私有资产席位实行年度复核存续制度,通过年度档案运维、信息核验、合规自查,维持资产执业效力和经营权限。

第十三条 未按时完成年度复核、长期休眠、违规整改不到位的人员,自动暂停执业权限,资产进入冻结存续状态。

第十四条 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违法、恶意破坏体系秩序的人员,永久注销执业登记,取消私有资产执业经营权限。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体系运行总执行机构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全国统一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