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第二部分 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申领手续与托管登记工作指引
来源: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26/9/4

第二部分 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申领手续与托管登记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含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类登记凭证)的申领手续、申领流程、托管登记、动态管理、台账风控全流程工作,把“三权”讲明白、发到手、管起来、用出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体系核心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国所有个人资产申领、机构合作申领、三权凭证核发、资产托管运维、动态状态管理、台账风控全部工作。

第三条 先把“三权”讲清楚。三权说的是同一份首席信用监督官私有资产的三本凭证、三层权益,是经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第126条、第240条、第323条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立的三项民事权益凭证:

1. 持有权·确权——凭证归你保管、持有。对应《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动产权证书》。申领领取凭证实物,即享有资产凭证持有权;仅代表凭证由本人保管持有,不等于资产所有权可以脱离体系规则随意处置。

2. 使用权·执业——有权在体系服务项目内使用该资产。对应《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使用权证书》。授予资产在体系服务项目框架内的使用权限,限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不得擅自用于商业性经营。

3. 经营权·变现——可以拿来开展业务、分得经营收益。对应《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经营权证书》。授予开展市场化托管、执业、业务运营并获取经营收益的权限,收益分成比例、经营合规边界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清楚。

第四条 三权的性质与法律定性。三权均属于民事财产权益在体系内部的分层登记确认,是市场化、契约化的民事权益凭证,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权登记。其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三权分置”的母法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使用权、经营权与持有权分层设立,于法有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的规定:托管、授权、分成均以书面合同落地,受合同法律保护;

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 三权卖点:为什么值得办。

1. 稀缺:一人一席、一号一权、全国总量可控,席位不增发、不复制、不可冒用,越早申领编号越靠前;

2. 保值:身份即资产、席位即权益,凭证终身可溯、全网可验,可续期、可传承;

3. 能生钱:持有权打底、使用权放开、经营权变现,资产不再躺在抽屉里,而是通过托管执业持续产生经营收益;

4. 有保障:体系背书、台账留痕、协议护航、违规追责,权益受损有人管、有处说、有依据。

第六条 三权用在哪:使用场景。

1. 持有权(确权)场景:个人资产确权亮证、职级身份核验、合作洽谈资信展示、家庭资产传承安排;

2. 使用权(执业)场景:在体系十大类服务项目内亮证上岗,参与信用监督服务、业务托管服务、法律事务咨询、商务会务配套、政务仪式配套等服务事项;

3. 经营权(变现)场景:依托托管、执业机构承接市场化配套服务,面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企业、平台等终端客户开展业务,按协议分得经营收益。

第七条 三权怎么用:一句话——先领、再托、后营。

1. 先领:完成准入备案,一次性申领三本凭证,把三权拿在手里;

2. 再托:与体系备案托管单位、执业机构签订《市场化服务协议》,把资产托付给正规机构统一运维,先建立信任、再稳步合作,省心又合规;

3. 后营:在机构组织下接单服务、对公结算、按约分成,经营收益落袋为安。

第八条 三权闭环生态。“持有权(确权)、使用权(执业)、经营权(变现)”一权套一权、一环扣一环:没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就是无源之水;没有使用权,经营权就没有服务载体;没有经营权,前两权就变不成收益。三权齐备,即形成“执业信用监督官准入备案申请→→三权登记凭证发放→→体系合作签约(体系合作协议)→→资产托管、执业登记申请(市场化服务协议)→→对资产开展运营、管理、商业运作,从事经营活动(业务托管服务协议)→→收取经营收益→→年度复核存续→→再经营再收益”的可复制运营流程和增长闭环。

第九条 通过三权登记体系,把市场化配套服务、市场化增值执业服务、业务托管服务、首席信用监督官、体系合作单位(托管及执业机构)、终端客户(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企业及各类平台)真正连接起来、形成合力,构建一个优质且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

第十条 管理原则:合法申领、自愿托管、规范运维、动态监管、全程留痕、资产保护。


 第二章 资产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申领资产及三权凭证,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无重大失信记录;

3. 认同体系发展理念,自愿遵守全部制度规范;

4. 完成体系专项业务培训与能力考核,具备基础执业服务能力;

5. 自愿纳入体系档案管理、年度复核、合规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个人申领需提交的手续材料:

1. 《执业信用监督官准入备案申请表》

2. 执业信用承诺书;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专项培训考核证书;

5. 《首席信用监督官三权登记凭证申领表》(一表申领三证)。

第十三条 机构申领体系合作资质(托管单位、执业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1. 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经营范围匹配相关服务内容;

2. 无经营异常、无重大行政处罚、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 具备固定办公场地、稳定运营团队、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4. 自愿接受体系统一监管、合规约束及台账监管要求;

5. 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资料、《单位合作备案申请表》、合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三权凭证同步申领、一次办结。申请人通过准入审核后,可同时申领《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动产权证书》(持有权凭证)、《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使用权证书》(使用权凭证)、《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经营权证书》(经营权凭证),一次申请、一次审核、三证齐发,无需重复跑腿。

 

第三章 资产申领流程

第十五条 个人资产申领与三权凭证发放流程,六步办结、全程留痕:

1. 报名备案:提交个人身份资料、准入备案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2. 专项培训考核:参加体系备案合作单位或托管单位或执业单位所组织的统一第三方专项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能力考核;

3. 审核建档:体系审核通过后录入全国统一档案系统,生成专属资产编码,一人一号、一号一权;

4. 三权登记:同步完成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项登记,逐项记载权利范围、期限、限制条件;

5. 凭证发放:由首席信用监督官生态体系登记机构与监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第126条、第240条、第323条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核发《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动产权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使用权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经营权证书》三本登记凭证(依法设立的民事权益凭证);

6. 公示可验:纳入公众核验系统,公开可查、全程可溯。

第十六条 机构合作申领流程:

1. 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资料、合作申请表、合规承诺书;

2. 体系开展资质核验、合规尽调、资格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授予对应合作资质、机构备案编码,签订《首席信用监督官生态体系合作协议》;

4. 纳入全国机构台账统一管理,准予合规开展托管、执业组织等《首席信用监督官生态体系核心制度汇编》第二部分第二章“服务项目”之市场化商业配套业务。

第十七条 从凭证到收益的衔接:取得三权凭证后,权利人即可进入托管登记环节——与备案托管单位、执业机构签订《市场化服务协议》及与终端客户签订《业务托管服务协议》,完成资产托管、执业登记申请,正式接入市场化配套服务,开始对资产开展运营、管理、商业运作,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经营收益。

 

第四章 资产托管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资产托管,是权利人为保障个人私有资产正常存续、合规经营,自愿将资产运维、档案更新、业务协同、资质存续等工作,委托体系备案机构统一托管运维的合规服务安排。托管仅为经营运维服务,不改变资产持有关系、不转移私有权属。

第十九条 托管适用对象:在岗执业人员、跨区域执业人员、工作繁忙无法自主运维档案人员、长期开展市场化经营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托管单位资质要求:

1. 已完成体系官方备案,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生态体系合作协议》;

2. 配备专职运维人员,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3. 无违规经营、虚假宣传、越权执业等不良记录;

4. 严格遵守体系资产保护、合规经营全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服务核心内容:

1. 三权凭证状态看护:持有权凭证保管提醒、使用权期限管理、经营权年检续期协办;

2. 个人资产档案年度更新、信息核验、状态维护;

3. 体系制度、执业规范、业务通知传达提醒;

4. 合规业务对接、资源匹配、执业辅助服务;

5. 托管台账登记、服务记录归档、年度报备;

6. 协助权利人完成资产存续、合规经营、年度复核。

第二十二条 托管闭环:托管机构一头连着权利人,管资产、管凭证、管存续;一头连着终端客户,接业务、签协议、做结算。让“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形成业务托管服务增长闭环:资产托管越规范,接单能力越强;接单越多,经营收益越高;收益越高,资产越值钱、托管越稳固。

第二十三条 托管严禁行为:严禁托管单位倒卖、转让、冒用个人资产及三权凭证;严禁篡改档案信息、虚假备案;严禁利用托管身份违规招商、虚假宣传、越权承诺;严禁私自截留、侵占执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经营收益分成。


第五章 资产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体系对资产及三权凭证实行四类动态状态管理:正常在岗、托管存续、暂停执业、注销退出。三权凭证状态与资产状态联动调整、同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资产状态调整为暂停执业,使用权、经营权凭证同步冻结:

1. 未按时完成年度档案运维、年度复核;

2. 长期休眠、不参与体系合规运维、长期无执业记录;

3. 存在轻微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核查阶段。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资产登记、收回三权凭证、取消执业经营权限、退出体系:

1. 本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

2. 存在重大违法失信、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3.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登记、虚假备案;

4. 严重违反体系制度,造成重大负面舆情或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状态恢复:暂停执业人员完成整改、补齐复核手续的,可申请恢复正常状态,使用权、经营权凭证同步解冻,继续持有、使用、经营。

 

第六章 台账与风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国统一台账体系,一人一档、一机构一账、一权一册,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本台账分账登记、联动核验、年度核验、动态更新、全程留痕。

第二十九条 所有资产申领、三权登记、托管、变更、暂停、注销、运维、收益分成记录全部归档留存,作为资产保护、合规监管、收益结算、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机构、个人以内部名额、特殊通道、买卖席位、过户资产等名义开展违规宣传和违规收费;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三权登记凭证,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第七章 证书交付与签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三权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动产权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使用书权证书、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经营权证书)制作完成后,项目运营方应通知申领人或其所在合作单位领取证书,领取时必须签署统一格式的《证书签收单》,未签署签收单的,不得交付证书。

第三十二条 签收单必须逐项登记证书编号、份数、申领人身份信息,与业务台账信息保持一致;签收单一式两份,申领人/代领单位与项目运营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申领人本人领取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委托单位代领的,需提供代领单位介绍信、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代领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证书交付后,签收单及配套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底单等相关资料,由项目运营方归档留存,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十五条 证书签收后,由签收人承担证书的保管责任,发生证书遗失、损毁、违规使用的,按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与第四部分《首席信用监督官不动产权登记管理规则》、第五部分《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则》、第六部分《首席信用监督官资产经营权登记管理规则》配套执行,三权登记凭证的申领、核发、管理口径以三份登记管理规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首席信用监督官生态体系运行总执行机构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全国统一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