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第一部分 首席信用监督官市场化服务项目与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26/9/4

第一部分 首席信用监督官市场化服务项目与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首席信用监督官体系市场化服务运行秩序,明确服务类目、服务边界、收费标准、协议规范、机构权责、监管责任,依托首席信用监督官私有稀缺无形资产合规运行属性,建立标准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化服务体系,防范运行风险、合规风险、舆情风险,保障执业人员、合作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结合体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体系合作机构、托管单位、培训单位、中介机构、全体执业人员,以及所有市场化配套服务、经营性服务、增值服务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体系所有市场化服务,均为第三方社会化、市场化增值配套服务,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范畴。

第四条 体系运行核心原则:资产私有、机构运行、公对公结算、合规运行、台账留痕、规范退费、全程可控。严禁个人私自运行、私自收费、无证执业、无协议执业。 

第二章 服务项目

第五条 首席信用监督官体系市场化服务共十大类目,所有服务依托首席信用监督官私有稀缺无形资产开展,全部为合规市场化增值配套服务。

2.2.1 档案运维服务

为全体执业人员建立专属电子执业档案,提供档案新建、信息变更、年度复核、信息公示、数据存档、动态更新、台账规整等市场化运维服务,实现一人一档、全程可溯、动态存续。 

2.2.2 培训考核服务

面向个人及合作机构专业人员,提供专项业务培训考核服务和首席信用监督官专业知识讲座。培训考核内容依据编制的《专项业务培训考核课程表》执行,并配套提供课程大纲、课件、教材、辅导老师以及《专项业务培训证书》,旨在提升执业人员在业务托管服务领域的能力水平。

2.2.3 托管运维服务

针对执业人员个人资产席位、执业权限、档案状态、业务权益提供常态化托管运维服务,协助执业人员做好资质存续、状态维护、业务协同、合规风险提醒,保障私有资产持续有效,并签订《市场化服务协议》。

2.2.4 信息撮合服务

依托体系资源优势,为政企单位、执业人员、合作机构对接合规业务资源、合作渠道、服务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供合法合规的信息匹配、资源推送、合作撮合服务,并签订《中介服务协议》

2.2.5 商务会务与仪式暖场服务

面向市场企业、商业机构各类商务活动,提供活动筹备、迎宾接待、流程配合、氛围烘托、形象展示、秩序辅助、商务出行、商务接送、商务陪同、商务特助、商务考察、商务谈判、客户接送、单位执勤等市场化配套服务。适用于招商峰会、行业论坛、开业庆典、奠基竣工、签约启动、商务晚宴等各类商业场景,仅做商业配套,不参与公务履职,并签订《业务托管服务协议》。

2.2.6 政务仪式暖场配套服务

面向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慈善机构公开社会性活动,提供第三方社会化公众形象辅助、现场配套、流程协助、氛围服务、接待礼宾、接送领导、政务用车等。仅限公开公益、公开表彰、公开启动等社会化场景,不参与涉密会议、内部政务、行政执法履职工作,不替代官方公务职能,并签订《业务托管服务协议》。

2.2.7 信用监督服务

信用监督即自律,自律即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各类政企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市场化商业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监督、食品信用监督、药品信用监督、行政信用监督、司法信用监督、信用合规建设辅导、信用合规法律风险内外部梳理、信用合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配套、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内容合规自查、企业及个人各类证书合规风险自查(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荣誉证书/信用证书/职业证书/培训证书等)、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合规自查、广告与营销宣传内容合规自查、产品与公司介绍内容合规自查、网站与公众号内容合规自查、直播与带货内容合规自查、直播广告内容合规自查、信用合规法律风险提示服务等市场化商同时,提供公众形象代言、公众信任传播、公众信誉宣传、社会化公众公信力提升、公众主题活动推广、公众信任IP背书等商业宣传配套服务。

2.2.8 业务托管服务

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单位提供合规台账托管、项目资料归档、日常事务协同、商务接待运维、商务出行运维、商务服务运维、商务执勤运维、资质信息运维、认证信息运维、荣誉信息运维、信用信息运维、职业信息运维、培训信息运维、年度资料汇总、合规运营代管等第三方外包托管服务,辅助单位做好常态化合规管理工作。

2.2.9 法律事务咨询服务

为合作机构、执业人员、服务对象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民事商事合规风险咨询服务、法律事务意见书服务、非诉文书服务、标准化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初期法律风险咨询与诊断、前期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中期法律风险应对与化解、后期法律风险转移与终止、突发性法律风险事件应急处理等),以及经营性合规风险提示、民生诉求与商事纠纷流程指导、企业合规风险制度辅导、法治思想传播、法治宣传教育、信访咨询、冤假错案咨询、行政不作为咨询、证据“四性”咨询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等市场化商业配套服务,不承接律师诉讼代理、出庭辩护服务。

2.2.10 其他服务

承接与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包括企业信用监督、电商信用监督、平台信用监督、民生信用监督、食品信用监督、药品信用监督、行政信用监督、执法信用监督、司法信用监督)、法治思想传播、法治宣传、合规运营、公众服务、信用治理、社会工作等相关延伸配套服务,涵盖合规文案整理、制度汇编、资料归档、政企对接辅助、社会化公众法治宣传教育、公众监督见证记录归档、合规推广辅助等市场化增值服务,并签订《业务托管服务协议》。

第三章 收费与协议管理

第六条 体系所有市场化服务收费,均为市场化自主定价增值服务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合法合规、对公结算、有据可查。

第七条 所有服务必须签订正式书面《体系合作协议》或《市场化服务协议》与《业务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周期、收费标准、双方权责、退费规则、服务边界,杜绝口头约定、私下交易。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业务托管服务预付费管控规则,所有服务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全面建立标准化退费机制,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所有业务实行一单一档、一票一档、全程留痕,服务协议、缴费凭证、服务记录、台账资料统一归档,长期留存备查。

第四章 合作机构权责

第十条 所有体系授权合作机构,必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匹配服务内容,无失信、无违法、无经营异常,严格遵守体系全部制度规范。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必须合规宣传、合规经营、合规收费,严禁夸大宣传、虚假背书、越权承诺、私自加价、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负责统筹名下执业人员合规经营管理,落实协议托管、持证执业、公对公结算要求,杜绝个人私自经营、私账收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需按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台账,接受体系监督检查,配合完成年度复核、合规自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体系运行总督察机构、总执行机构对全国所有合作机构、执业人员业务托管服务实施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虚假宣传、无证执业、私自收费、台账缺失等问题依照相关规定核查处置。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视情节给予预警整改、暂停授权、终止合作、撤销资质等处理;对违规执业个人,给予预警教育、暂停执业、冻结资产权限、注销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处置。

第十六条 所有主体因违法经营产生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舆情风险、经济损失,均由违法主体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体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首席信用监督官体系运行总执行机构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全国统一施行。

附件:服务可选子项

1. 会议论坛暖场配套服务(商务)

2. 招商峰会、项目发布会暖场配套(商务)

3. 表彰颁奖仪式暖场配套(商务)

4. 开业、周年庆典仪式暖场配套(商务)

5. 奠基、开工、竣工仪式暖场配套(商务)

6. 揭牌、签约、项目启动仪式暖场配套(商务)

7. 乔迁、贵宾欢迎仪式暖场配套(商务)

8. 答谢晚宴、商务宴会暖场配套(商务)

9. 公开政务社会性仪式暖场配套服务

10.信用合规建设辅导、公信力宣传配套服务

11.企事业单位业务托管、台账归档配套服务

12.民生诉求法律事务咨询、非诉调解配套服务

13.商事纠纷合规风险咨询、非诉业务配套服务

14.政企信用监督建设辅助、见证归档配套服务 

15.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播、法治宣传教育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