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同年10月开通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公示惩戒措施,至今已有10年。所谓失信被执行人,指的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本期源点信用聚焦个人类型的失信被执行人,数解我国社会信用管理现状。根据最高法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达8474353个,同比增加约72万人,增长率达9%。2023年全国新收案件量9604055件,已结案件量7919306件。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注:鉴于本网站以前发布的累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数据,包含有因履行完毕义务等原因已从失信名单中退出的情形,以及同一被执行人因多个执行案件被多次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为了更加确切地反映当前失信主体的个数,自即日起,本网站发布的相关数据为扣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后的数据,即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个数。)
根据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截至目前,我国新收案件量广东、山东、江苏分别以89.71万、64.51万、62.4万排名前三。
已结案件量广东、、山东、江苏分别以72万、52.91万、52.6万排名前三。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局在2017年发布的声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说,最短2年,最长5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就会从黑名单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出:
➥ 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此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资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遵守限制消费令;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在财产;
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如果因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下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二)提交信用承诺: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相关主体的监督。
(三)提交财产、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人民法院内审决定: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