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第一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撤销与设立的公示(全名单)
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2022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认真研究,拟撤销常设项目18项、设立常设项目27项、调整常设项目36项、开展临时性项目18项。
一、拟撤销的18个常设项目
1.国务院国资委行业信用评价活动。
2.湖北省全省农村劳务经济开发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3.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湖北省血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发展先锋。
6.重庆市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7.云南省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
8.云南省社会治理创新奖。
9.云南省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云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1.云南省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2.云南省社区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社区工作者。
13.云南省禁毒防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4.云南省应急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5.云南省科技兴乡和农村乡土人才评选表彰。
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1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自营经济致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两高一优”丰产攻关先进单位。
二、拟设立的27个常设项目
1.中央宣传部中华文化国际交流兰花奖。
2.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优秀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杰出工匠。
3.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上海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5.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
6.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
7.浙江省公安机关模范单位、模范人民警察和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
8.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9.江西省教学成果奖。
10.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11.湖北省慈善奖。
12.湖北省优秀医师和湖北省优秀护士。
13.湖北省乡村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模范教师。
15.重庆市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6.云南省营商环境奖。
17.云南省“双碳”贡献奖。
18.云南省县乡村人居环境奖。
19.云南省荣誉市民。
20.云南省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奖。
21.云南省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22.云南省卫生健康奖。
23.云南省就业创业奖。
24.云南省社会科学奖。
2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2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学成果奖。
三、拟调整的36个常设项目
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名额由1356项调整为2000项,评选范围面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三大领域。
2.教育部“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调整为“宝武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
3.民政部全国殡葬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整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由“殡葬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调整为“各级民政部门机关、殡葬事业单位和殡葬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评选名额为先进集体120个,先进个人240名。
4.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整为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为总数不超过800,其中,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500人、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300人。
5.中国文联中国电视金鹰奖,部分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优秀电视剧7部、最佳男演员1名、最佳女演员1名、观众喜爱的男演员1名、观众喜爱的女演员1名、最佳摄像1个、最佳音乐1个,调整为优秀电视剧8部、最佳男主角1名、最佳女主角1名、最佳男配角1名、最佳女配角1名、最佳电视节目主持人1名。
6.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新闻奖,奖项设置由29项调整为20项,调整后的奖项设置为基础类奖项14个,分别为消息、评论、通讯、新闻专题、新闻纪录片、系列报道、新闻摄影、新闻漫画、副刊作品、新闻访谈、新闻直播、新闻编排、新闻专栏、新闻业务研究,专门类6个,分别为重大主题报道、国际传播、典型报道、舆论监督报道、融合报道、应用创新。评选名额由一等奖不超过68个、二等奖106个左右、三等奖176左右,总数不超过350个
调整为一等奖不超过75个、二等奖115个左右、三等奖190个左右,总数不超过380个。
7.中国贸促会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调整为全国贸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为先进单位30个、先进个人10名,活动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受表彰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8.天津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调整为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活动周期由3年调整为1年。
9.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重大贡献奖不超过3个,优秀贡献奖不超过10个调整为重大奖不超过10个,优秀奖不超过10个,组织奖不超过5个。
10.浙江省慈善奖,部分奖项设置由慈善项目奖、扶贫攻坚奖调整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乡村振兴奖。
11.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整为浙江省耕地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调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评选名额为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100名。
12.浙江省全省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调整为浙江省优秀调研成果,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调整为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优秀提名奖30个,活动周期为2年。
13.浙江省全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调整为浙江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15名调整为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15名、优秀社情民意信息50篇。
14.江西省政协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调整为江西省政协优秀履职成果奖(提案、社情民意)和江西省政协工作先进履职单位,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优秀提案50件、先进承办单位19个调整为优秀履职成果奖(提案、社情民意)100个、先进履职单位40个。
15.江西省专利奖,奖项设置增设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奖,评选名额为10项。
16.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最高奖不超过2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5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240项调整为最高奖不超过2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5名,科学技术青年奖10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300项。
17.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活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
18.山东省专利奖,优秀发明家的评选数量由10名调整为20名。
19.湖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20.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中“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获得者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2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奖,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调整为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贡献奖,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评选名额由先进集体628个调整为调整为先进集体300个,先进个人300名。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居城市奖,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居环境奖,评选名额为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24.重庆市人大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建议、批评、意见,调整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贡献奖,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为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50名,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100件。
25.重庆市开放型经济先进单位,调整为重庆市开放型经济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为先进单位50个,先进个人50名。
26.重庆市乡村振兴贡献奖,项目承办单位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整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27.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先进集体和个人,调整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奖,项目承办单位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8.云南省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调整为云南省对外开放奖。
29.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调整为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奖,评选名额由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调整为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200名。
30.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调整为“云南省友谊奖”,评选名额调整为个10名,主办单位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为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31.云南省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调整为云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奖,评选名额由先进单位体130个、先进个人100调整为优秀民营企业50家、优秀民营企业家50名;活动周期由3年调整为2年。
32.云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名额由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7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7名调整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5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7个。
33.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名额由质量奖和提名奖分别不超过5个企业或组织调整为质量奖和提名奖分别不超过5个组织或个人。
34.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调整为云南省粮食暨重要农产品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主办单位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为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评选名额由先进单位80个、先进个人300名(先进工作者、先进科技人员各150名)调整为先进集体130个、先进个人300名(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各150名)。
35.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调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主办单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为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活动周期由5年调整为3年,评选名额由先进个人28名、先进集体12个调整为先进个人50名、先进集体25个,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调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和评选名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不超过3个调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不超过5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0个。
四、拟开展的18个临时性项目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乡村振兴奖。
2.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教育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
6.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
7.公安部全国公安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9.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国家邮政局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1.国家文物局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12.国家医疗保障局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3.中国金融工会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金融先锋号。
14.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
15.天津市教学成果奖。
16.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7.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8.甘肃省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对上述表彰项目进行全国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5月23日17时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传真:010-8423417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邮编100013)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