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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信用身份证之研究——把“无形的信用评价”变为“有形的数字衡量”
来源: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时间:2021-4-17

原文标题:《中国“公民信用根”数字信用之研究——把“无形的信用评价”变为“有形的数字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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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是一个人在社会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石。纵观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轨迹,从《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到即将起草的《社会信用法》,信用建设正由“痛点之治”向“法治之治”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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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择良木而栖”,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国情,且又能够推动实现人们“像珍视生命一样珍视信用”的法律体系呢?变“信用之痛”为“信用之治”,化繁为简,必须从信用主体的最基本单元,即“自然人”这个切入点入手。首先,制定一部《公民信用法》,像《刑法》一样,由行政推动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奖、惩两个方向,将守信和失信行为用法条规制,采用加、减分制,通过“信用法庭”司法裁定的方式,确定每个公民的信用积分增减,构建我国公民“信用身份证”。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全国统一公民信用平台,辅以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打造中国版“公民信用根”(“CCR”)。


以此“根”为基础,再广泛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全领域,培育出体系完备、应用广阔的“信用之树”,把“无形的信用评价”转变为“有形的数字衡量”,以“信用之治”站位“中国之治”,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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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信用法》之研究


在今年3月份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省全国人大代表陈林建议制定《公民信用法》,就是大数据时代以数字化衡量“自然人”信用状况为路径,以信用责任为特定法律责任,构建我国信用基本法——《公民信用法》。《公民信用法》基本概念是规定“自然人”重要守信和违信行为、信用评价、信用数字化记录和应用的法律,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据国家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重要守信、哪些行为是违信行为,并且需要给予“自然人”何种信用裁定、数字化记录和应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民信用法》应当是调节以信用为最根本基础的法律关系,注重法律规制自然人个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通过裁定具有完全能力的“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信用状况,规定包括对“自然人”信用数字化记录裁定、采集、应用、安全、监督、保护等内容。


《公民信用法》是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的法律,其目的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高公民个人进而推动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设计”,并且确保了诚信者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支持和维护,利益上能够得到充分的回馈,建立守信的激励机制,并严格惩戒背信弃义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关系。


年满16周岁的公民,无论户籍归属,以1000分作为个人信用初始积分,遵循“违信惩戒、守信奖励”的原则。公民信用积分采集刑罚、行政处罚、政务表彰等领域信用特征,通过对信用指标测试度量模型计算,形成个人信用积分记录。


《公民信用法》的司法路径要以不侵犯公民隐私权为前提,惩戒违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所有的个人信用指标均应由信用法庭进行裁定有效才可计入信用积分并执行,这是《公民信用法》实施并执行的前提。在实施司法管辖权上,对涉及违法犯罪中的违信行为,是信用积分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裁定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经过司法程序,由信用法庭按照刑期、惯累犯、从重从轻情节等进行裁定扣除相应的信用分,体现出直接、公开的原则,同时也显现出司法的独立性和对诉讼程序的重视。


二、“公民信用根”之研究


前面着重阐述了《公民信用法》的立法司法路径,它将像《刑法》一样,将信用行政约束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制,把人们在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等活动中的违信和守信行为以法条予以规制,该法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将“自然人”信用行为纳入法律规制,则以“自然人”为最小单元的企业、政府、城市和国家等信用主体叠加应用,《公民信用法》的出台将会有力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乱而无序,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行为无法可依的根本性问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公民信用根”之概念。“根深,才能柢固”。由《公民信用法》规制公民社会信用行为,由法院信用法庭司法裁判,将司法规制结果归集产生的公民信用信息数据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信用数据库综合平台”,与平台同源生成“公民信用根”(英文Citizen  Credit  Root,缩写:CCR),它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年龄满16周岁公民即拥有“公民信用根”,“根”的分值设计1000分制,并以违信减分、守信加分和指数权重的方式,依据“公民信用根”的评分标准对信用个体的信用行为、信用能力、信用品质等方面进行数字化记录描述和数字化衡量评价,综合反映信用真实状况,这样公民拥有了国家认可的“信用身份证”,它具有互联网电子信息凭证特质,从而把“无形的信用评价”转变为“有形的数字衡量”。


(二)“公民信用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信用制度。“公民信用根”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复杂的信用问题化繁为简,是系统性和整体性工程,也是建立健全现代国家信用治理体系基础性制度安排,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公民信用根”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点、突破点,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深厚的“根基”,更是提升“中国信用之治”的必经之路。


(三)“公民信用根”是最具有基础性的信用“元理论”。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社会治理还有弱项”。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经济领域、社交领域、金融领域和电信网络诈骗等信用乱象,是个人信用无根特性的根源外化。针对信用治理的方向性问题和理论空白点,必须从夯实信用根本性制度入手,瞄准信用管理最小的本源“自然人”这个准星,《公民信用法》司法结果的“公民信用根”成为信用基础理论的元理论。


(四)“公民信用根”是最具有“中国化”的信用概念。《公民信用法》作为一种专门的个人信用法律规制,有助于实现公民法律规则和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保障。“公民信用根”隐喻词义十分中国化和中国特色,它将解决“信用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和社会信用生存与发展的本源性问题,让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翻开崭新的一页。


(五)公民信用根”是最具有“本源化”的司法规则。化解信用风险、增加信用安全是现代社会信用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信用风沙化、碎片化根本在于社会信用“无根”,“无根”信用社会风险的表征为人离社会而去,人与社会的相互附着性散裂成为时隐时现的信用“碎片”,这也是社会信用最大的风险,社会信用处在这种不信任状态,会使社会信用风险呈现“蝴蝶效应”。《公民信用法》司法结果的“公民信用根”建立和完善,必将消除我国社会信用的无根化和沙粒化,有利于信用缺失性解构和信用关系重构,形成常态稳健的社会信用关系结构,从而有力控制社会信用风险,防止社会信用中“人变成‘非人’,人没有‘影子’”。


三、“公民信用根”是“刚性”的“中国之治”


传统熟人社会更多的是约定俗成的道德约束,而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重要区别是现代社会是大流动社会、“陌生人”社会,也是风险社会,良好的社会信用状况是未来信用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道德层面层面需要人们的自律,而道德是无法量化的,每个人的道德标准也各不相同,道德的约束力一旦变得软弱,只有依靠让人“喊疼”的他律,法律就应该挺身而出。“公民信用根”把法律的规范性、激励性、引领性和约束性等刚性规制有机结合,使其有了“硬度”,“信用”由“软链”变成了“刚法”,成为社会底线与边界中最有刚性的治理手段之一,把“公民信用根”作为贯穿政府治理、法律治理、道德治理、社会治理四个现代治理体系的硬链,实现社会信用问题的标本兼治。

(本文作者:胡冰,苏州西交利物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