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这么多职务犯罪公诉案件,印象最深刻的还是王某受贿案。因为该案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一周来了一次“证据突袭”——提交17份新证据,对我们依法认定的金额提出较大异议。
经查,2007年至2014年,王某在担任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期间,收受14名行贿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万元、美元1万元。每次,行受贿双方都是用现金,多以“赶礼”、打牌“铺水”方式进行,受贿金额的认定是难点。为此,我们在证据收集、固定上下足了功夫。每一笔行贿款项都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和视听资料相互印证。
辩护律师提供的这17份新证据,主要表达了两个主张:一是3名行贿人在春节拜年和王某儿子结婚时送的6万元,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应计算为受贿金额。二是王某将收受的29万元行贿款在退还无果的情况下及时以4名行贿人名义予以捐赠,并未占为己有,应当予以扣除。
第一次面对这样的挑战,措手不及之余,我们也被点燃了斗志。对照律师提供的新证据,我们重新梳理王某每一笔受贿款的来龙去脉,将行贿人与贿赂款处理结果一一对应,成功找到了律师提交新证据的漏洞。我们“化身”攻守双方,不断讨论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质疑,制定完善的出庭策略,预演举证质证环节的“唇枪舌剑”。
庭审当天,我们从一位证人证言描述的前后时间差异入手,质疑新证据的证明力。射洪县某村支书证明,王某以行贿人杨某、贺某2人名义向村上捐赠19万元用于修路。但第一份证言说的捐赠时间是2012年7月,第二次说的是2011年9月。“村委会收到如此一笔大的款项,没有任何收据,甚至连时间也不清楚,资金的去向更是没有交待,不符合常理。”同时,在王某之前的供述中,已表明将贺某的行贿款全部上交组织,这与捐赠的说法相互矛盾。综上,律师提交的王某捐赠19万元行贿款的证据真实性存疑。随后,我们乘胜追击,对另外10万元的捐赠证据也逐项进行了驳斥。
针对“无具体请托事项的6万元”,我们提出观点:3人在春节和王某儿子结婚时送钱,与王某的职务存在关系,是为了将来得到王某的帮助,这与3人其他时间送钱存在关联性。王某明知这种目的,仍然多次收受3人现金,故6万元应计入犯罪金额。
最终,法庭采信了我们列举的全部证据,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全部追缴。
这个案子影响比较大,当时我们组织了观摩庭,全县100余名领导干部旁听了庭审。事实证明,有激烈辩论的案子,才能震撼人心,才能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警示教育效果更好。
(讲述人系四川省洪雅县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