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为提高教育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我市有关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参加重要考试的人员(包括考试组织人员)。
(二)申领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大学生。
(三)申请职称评定的教师。
(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置的民办学校;
(五)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
(六)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承诺书由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对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主管部门(单位)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主管部门(单位)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主管部门(单位)统一向社会发布本次考试活动、本次申请项目等事项相关人员签订信用承诺的情况,公布批办的民办学校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情况。
(五)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制订和完善《信用承诺书》,落实信用管理规定,推动形成守信自律、监管到位的良好管理环境。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相关人员的信用自律意识。要定期组织批办的各类民办学校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信用管理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
(三)加强督导考核。要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纳入各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等工作制度,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