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商函〔2017〕402号
广西省南宁市工商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南宁市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广告行业协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南宁市工商局草拟了《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贵单位,恳请结合业务实际提出宝贵意见,于2017年9月1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至市工商局商广科,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函。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支持。
此函。
附件:1. 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起草说明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8日
附件1
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广告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从业主体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从业主体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从业主体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广告行业从业主体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主体在符合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广告行业“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制作和发布的;
(三)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六条 从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广告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或在重点监管领域,如: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房地产领域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广告发布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七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
每年3月前,各县(城区)工商质监局,分局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监管范围内依法经营、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广告行业内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从业主体,形成初步名单,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推荐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信息筛查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推荐名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与南宁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其他行业“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初审公示
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众如对“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同时,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更正结果书面告知推荐单位。
(四)信息公告
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南宁市发改委。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
每年3月前,各县(城区)工商质监局,分局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监管范围内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从业主体,形成初步名单,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信息筛查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名单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初审公示
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四)信息公告
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抄送南宁市发改委。
(五)信息解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完成了违法失信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报送单位提出解除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同意,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确认无误的,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十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应按时移除“黑名单”,同时应抄送南宁市发改委。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在期限届满后,其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将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名单公布时间原则上不迟于当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广告行业“红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
(二)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检查中优化比例和频次。
(三)在办理工商相关业务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四)优先推荐参加其他相关部门的政府采购。
(五)优先推荐参加其他相关部门的评先评优、评比表彰等活动。
(六)支持行业性激励和表彰,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行业内通报表扬等激励措施。
(七)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广告行业“黑名单”管理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一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
(二)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比表彰活动的资格。
(四)建议组织政府采购的其他相关部门不将其列入政府供应范围。
(五)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六)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南宁市发改委。“红名单”有效期届满,一般应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南宁市发改委。“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若违法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完毕,一般应依据第八条第五款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将“红黑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广告行业“红黑名单”的从业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将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2
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等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新《广告法》出台后,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构建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南宁市广告市场违法行为仍然频发,广告乱象屡禁不止,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广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局草拟了《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力求通过该项制度,对列入广告行业诚信“红名单”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列入广告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企业采取惩治措施,达到净化广告行业发展环境的目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要求“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366号)。要求各部门完成行业红黑名单制度的建立
三、制定过程(待正式印发时完善)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为名词解释,并明确“红黑名单”列管对象。
第三条明确“红黑名单”监管对象。
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红黑名单”列管程序。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红黑名单”列管后果。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为说明条款。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修改情况(待完善)
南宁市工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南宁市广告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8月15日、8月30日两次内部征求意见,第一次收回两个单位具体意见,分别是青秀区工商质监局、市工商局网监科,其余单位无意见。市工商局商广科均予以采纳,并结合实际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收回一个单位意见,具体为西乡塘区工商质监局的意见,其余单位无意见,市工商局商广科未采纳。9月7日,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本制度,修改完善后形成第三版,即本次征求意见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