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7〕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天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天津”建设的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全面加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必须严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坚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畅通政府和群众沟通渠道。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加大改革力度,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举措,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严格贯彻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作为。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行政履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债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诚信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加强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的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开辟多渠道支持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进行监督评价。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正公平、交易违约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归集、处理和应用政务诚信信息,实现政务诚信记录全覆盖。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建成规范有序、诚实守信、服务经济、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务诚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考核管理机制。制定出台政务诚信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2.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
3.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4.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完善政务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天津政务网等平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各方实施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以及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收集的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务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培训,突出信念、忠诚、责任、纪律、诚信、廉洁等内容,培养公务员高尚品行人格、健康精神追求、良好职业操守,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2.加快政务诚信数据系统建设。鼓励各区、各部门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建设,形成政务诚信数据库,实现对全市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应用,打造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共享。
3.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根据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给予开除以下处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有关失信记录逐级归集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依托“信用天津”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4.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各区开展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公务员的考核、使用、奖惩,要将其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公务员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各政务诚信记录产生部门依法向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报送信用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法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的政务诚信信息,规范失信记录的采集、录入和更新,研究出台关于失信记录保存时间、影响期及撤销方式等的实施细则,实现动态管理。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方责任人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各个环节中要履行诚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其与社会资本签署的合同,对经过审查后签订的合同,必须守信履约。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方失信违约记录。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分别纳入相关政府及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对政府方责任人、采购人在项目招标投标等各个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各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各区之间恶性竞争。各级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除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的,不得毁约。符合改变条款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机制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作为本地区、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机制,按照本方案的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细化分解目标,制定任务清单,实施清单管理,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规范,及时出台天津市政务诚信相关信息归集和使用、安全管理、政务诚信评估、政务信用权益保护、政务失信信用修复机制等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确保本方案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问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制定政务诚信建设考核机制和工作方案,分年度对各区、各部门政务诚信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对政务诚信建设开展专项督查,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各区、各部门要建立督查问责机制,督促问题整改,强化工作落实,严格问责问效,对落实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不力、作风懈怠、贻误工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归集、整理各区、各部门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案例和先进经验,并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天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