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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10-21

江苏省连云港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监管协同机制,实现联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规范运行,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函〔2016〕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存储、整理的涉及市场主体许可、处罚、确认、备案登记等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信息除外。


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部门指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行政许可部门、监管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交流互动平台,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交互、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四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收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管信息的产生单位对平台中的市场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和规范及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市场主体的信息上传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同时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录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查阅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并依据相关信息作出决定。


第六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负责召集。市工商、信用管理、政务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工作的总体部署,职责分工以及协调推进;分析、指导、研究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制订、修改、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需求;制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双公示”平台归集的涉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直接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市场主体信息的查询、审核、上传、下载、更正,确保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本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安全。


第九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下列信息:


(一)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等登记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信息;


(四)信用惩戒信息;


(五)其他与市场主体监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之外的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取得、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暂扣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查处取缔职责范围内的无证(含无证无照)经营信息;


(四)信用惩戒信息;


(五)省、市政府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监管事项、存在问题、监管方式、处罚措施等信息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得其他监管部门相关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


(一)对市场主体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暂扣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警示管理;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市场主体未获得许可或者被依法取缔的,依法处理;


(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核实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需要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相关信息后,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


(一)在获取涉及本部门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相关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或服务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做出相关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二)对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及时将监管信息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报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部门;


(三)对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依法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许可或者批准文件,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四)对应当进行联合惩戒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其他部门通报获得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数据接入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交互对接。对确实不能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自动对接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数据交互、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录入相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处理权的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录入而不录入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确、不及时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进行更正、维护或者处理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