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剑省哈尔滨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哈尔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5号)和《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黑工商发〔2017〕37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6〕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涉企信息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使用统一归集的企业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工作目标
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一)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是《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第一版,另发)确定的,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依法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对本地企业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登录“信用黑龙江”网站信用核查栏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按照信息填报模板分类填报上传。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可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通过系统接口方式统一提供给“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外地企业涉企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可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归集信息的7个工作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公示。
(二)企业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涉企信息数据资源。各级政府部门可通过建立系统接口接收信息,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商信息交换方式。
六、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落实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上传,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完成涉企信息上传归集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涉企信息归集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政府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要落实负责信息归集和接收交换等具体工作的责任机构和联络员,并将梳理出的本部门资源目录和责任机构、联络员名单报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经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二)按时上报信息。各部门要于2017年6月17日前完成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工作。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刘锐、王春燕,联系电话:84887788、84887697,电子邮箱:scjgjxyc@163.com。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注意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公示信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哈尔滨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