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贫困地区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托产业扶“龙头”。以产业发展为引领,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担保+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金融机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公司+基地+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和基地托养等基于产业扶贫链条的授信模式。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农牧业龙头企业、上游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下游加工流通行业的经营节点创新产品,满足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金融需求。各旗县(市、区)要引导成长性强、经营规范、制度健全、脱贫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探索开展贫困户“带资入股”、获得“分红收益+打工收益”模式,解决贫困户增收和龙头企业融资问题。充分利用国家关于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的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二、合理确定扶贫贷款利率、期限、还贷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主动降低贫困旗县(市、区)整体贷款利率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新发放的扶贫贷款,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和收入实现方式,合理制定弹性还款计划;要根据农牧业生产周期,提供多种贷款期限选择;要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对已经发放但确有困难无法按期归还的扶贫贷款,要通过“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延长还款期限,并适度调整还款方式。
三、健全综合抵质押担保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品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开展存货抵质押、保单质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和农牧民财政补贴增信方式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让动产“动”起来。加快“两权”确权工作进度,优先为贫困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办理产权证明。加快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登记、评估、流转等服务功能,盘活农村牧区存量资产。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实现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发挥内蒙古财信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各国有担保公司作用,为贫困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四、提高保险保障能力。逐步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开展农畜产品价格保险、产值保险、经济林产品质量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大灾保险,实现灾后缓释化解,提高对农牧业的保障能力。支持人保财险积极争取总部“政融保”专项扶贫资金,为贫困地区企业和贫困户融资。鼓励各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建立“银保”、“政银保担”等合作模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积极推广农村牧区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给付险、大病保险等,通过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提升保障程度。
五、完善扶贫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评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扶贫贷款发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实施新增贷款奖补等激励措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保险和农业担保等金融机构要发挥好支农支牧、扶贫扶小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脱贫攻坚考核评价和正向激励机制,尽职免责,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六、加强财税金融政策配合。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扶持和奖补等政策,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主要种植养殖品种保险,按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从2017年到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每年给予5%的全程全额贴息。
七、建立贫困户信息共享平台。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扶贫信息共享平台。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扶贫部门通过平台推荐贷款户;各金融机构获得相关信息,并按月发布金融扶贫贷款信息;人民银行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汇总信息,实现金融扶贫信息资源共享。
八、加强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以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推动“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切实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提升贫困地区农牧户信用等级、降低金融机构成本和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健全基层组织、基层部门、致富带头人和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各金融机构共用共享评级结果,依据信用等级向贫困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小额信用贷款。
九、加大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金融政策、小额信贷、农业保险、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升金融工作的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加强贫困户金融常识和财务核算教育培训,使其能够借上钱、会花钱、挣到钱、按期还钱、再借钱、再生产,实现良性循环,推动脱贫致富。
十、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各地区要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金融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金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