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对检方指控均供认。 新华社发
二宗罪
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新华社电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5年间受贿646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军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的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刘志军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审时间
4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9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7月8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访谈
审判长详解案件焦点及量刑依据:
3 74套房产非刘志军犯罪所得
近日,新华社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
4900万元是否“受贿”?
虽系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仍算权钱交易
问: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在刘志军受贿的640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是否构成受贿罪,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答:刘志军授意丁羽心为其疏通关系解决相关事宜,丁羽心为此花费4900万元,刘志军并未直接将该款收为己有,故刘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了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为防止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的何洪达案牵连自己,以及为自己职务调整创造条件,授意丁羽心疏通关系。该款是丁羽心根据刘志军的授意、为刘志军的利益而花费,并知会了刘志军;丁羽心的证言亦证实,其花巨资为刘志军办事,是对刘志军帮助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回报。综上,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74套房产是谁的?
系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非刘志军犯罪所得
问:据之前媒体报道,司法机关针对刘志军案扣押、冻结了大量资产,这些是否都是刘志军的犯罪所得?
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为何判死缓?
论罪应处死,但刘主动交代部分受贿,有从轻处罚情节
问:刘志军受贿6400余万元,法院对其判处死缓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开庭是走过场?
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
问:法院在庭审前召开一天庭前会议,而庭审只用半天,有质疑称开庭是走过场。
答: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时间不长,很多人还不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在刘志军案庭审前依法召集了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因此在庭审时,检察机关对依法出示的证据采用了多媒体展示、归纳说明、宣读证言节选等方式予以简化举证,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举证方式无异议。且刘志军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在法庭辩论阶段亦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仅对指控刘志军受贿4900万元的定性提出意见,使庭审得以半天结束。(新华社)
http://news.sohu.com/20130709/n381061032.shtml news.sohu.com false 南方都市报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07/09/content_1891301.htm report 4661 刘志军对检方指控均供认。新华社发二宗罪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据新华社电7月8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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