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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评级不实之侵权责任
来源:  时间:2016-4-8

  (二)信用评级不实行为之认定标准

  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对被评估对象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可能出现大的风险等因素的综合评估。[17]信用评级不实行为认定标准包括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攸关投资者与评级机构的利益衡平,直接关涉信用评级不实诉讼的启动及评级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亦会影响证券市场稳定。

  1.将影响信用评级结果的不实评级事实界定为信用评级不实行为认定的实体标准。信用评级不实乃信用评级报告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系信用评级机构违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之行为。但是,并非评级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所有行为均属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制度意义上的评级不实行为。被评级对象的基础数据信息庞杂,不同被评级对象的基础信息及评级方法完全不同,信用等级系被评证券未来偿付能力的预判,难以避免评级报告与客观事实有出入。评级结果乃投资决策的重要信赖基础,影响评级结果的不实评级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将不实评级行为界定在影响评级结果范围内具有正当性,契合侵权责任自担之民法公平原则及投资者与评级机构利益冲突衡平及保障证券市场稳定原则。若不实评级虽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并未影响评级结果的,则不应纳入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法范畴之不实评级行为内容之中。[18]事实上,欧盟CRA3第35A条明确将不实评级行为限制在影响评级结果范围内,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及澳大利亚2002年《公司法》第1041E(1)条之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判断标准具体到评级不实即为是否影响评级结果。我国《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列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四种形态,均为影响评级结果之事实。

  2.合理确定信用评级不实行为认定的程序标准。对于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的程序标准,域外采行投资者自证评级不实的直接起诉模式,我国采取行政或刑事处罚认定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为避免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滥用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参酌美国及我国证券欺诈、虚假陈述诉讼实践,我国宜坚持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以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作为信用评级不实行为认定的起诉标准。[19]当然,为弥补单一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起诉标准难以满足投资者利益保护需要之缺陷,我国可考虑以投资者委托的独立第三方鉴定评级不实行为的鉴定结论作为信用评级不实行为认定的起诉标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与司法鉴定制度并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制度,允许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结构鉴定制度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的做法,设立中国注册信用评级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赋予鉴定委员会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信用评级不实行为及信用评级师执业过错鉴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