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财政部门抽查=>支付补贴资金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账(单)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人社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