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黔府发[2014]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建立,《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日趋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建成,行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区域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取得成效,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发展。
尽管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诸多难点、不足和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主要是: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成;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主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监管体系不清晰,服务行为欠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形势和要求。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全省正处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科学发展机制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树立自身形象、提升自身软实力和影响力,降低对外交易成本的必然要求,是参与国际竞争和分工以及区域合作的迫切要求。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要求,以打造诚信贵州,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社会成员信用建设、引导信用市场需求、推广信用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使讲诚信成为社会信用主体的自觉行为规范,建设诚信贵州、和谐贵州。
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取得积极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四)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规划,全面部署,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立足长远,着眼当前,点面结合,有计划、分步骤组织推进。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制定信用建设规划与法规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培育信用市场、引导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
3.依法开放、强化应用。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护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1.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全过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建立健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进行法律论证的程序和工作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倡导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示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逐步建立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
3.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清理政府关联类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偿,对政府债务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的,应依法予以执行。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必须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
4.探索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价。以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用软环境建设、经济履约能力等为重点,探索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价工作。
5.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促使公务员自觉践行守法守信、高效廉洁、履职尽责的承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是商务关系得以有效维护,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的基础,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是市场经济健康、顺畅、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诚信档案,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以涉信生产企业为重点,推进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信用记录,为社会提供质量诚信报告,建立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在市场准入、评比评优、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联动惩戒机制,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规范、引导、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质量诚信环境。
(2)加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质”工程系统,加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建立完善贵州省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加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级,使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作为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银行信贷、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以食品、药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为重点。推进信用咨询服务系统、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征信数据库网络建设。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涉信产品为导向,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肉制品、乳制品、蔬菜、粮食、食用油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药品生产的信用管理制度,探索推进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虚假广告披露、惩戒和中止机制。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
(3)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加快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和平台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以能源企业和资源开采型企业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公示制度,向社会披露隐报、瞒报、虚报重特大事故信息,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责任。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诚信经营制度。支持工商、质监、农业、证监、物价等领域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内幕交易、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垄断等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营造守信的市场环境。以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为重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加强商品净含量计量及过度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大力推进食品和药品等商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安全、公平和诚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商品信用记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诚信流通环境。
(2)加强合同履约信用管理。探索合同履约诚信记录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和恶意拖欠行为。建立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提高履约率。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
(3)加强重点涉信领域诚信建设。加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环节监管,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使用“地沟油”和有害原料等食品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行市场退出与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药品市场环境。
(4)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推进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支持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违法行为;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建立科学、动态、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强化“守法守信便利、违法失信惩戒”的导向。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以实现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外汇市场等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目标,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2)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加强金融信用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完善金融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4.税务领域建设。
(1)完善纳税信用数据库。依托“金税”、“金关”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税务和海关纳税人信用信息电子档案。
(2)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加强税收领域信用分类管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
(3)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加强与银行、工商、证券、住房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关、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开展涉税信息的对比、交换和应用工作,推进纳税信息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托“金价”工程信息系统,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台账制度、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和奖惩制度。
(2)加强价格失信行为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为重点,完善企业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信用档案,建立完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豆腐渣”工程,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惩戒力度。
(2)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从业人员档案与企业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3)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守法诚信建设。重点防止由肢解发包、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垫资施工等行为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7.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建立健全网店实名注册相关规定,探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公布企业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监督,探索推行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严厉打击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网络欺诈、服务违约等失信行为。
(3)加强信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和网下履约信用的记录和管理,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帐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8.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会展业诚信建设。推动会展业组展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
(2)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活动主体诚信档案,打击各类虚假广告、传媒界不实报道,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交通信用制度建设。严格遵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地方性交通诚信制度建设,将信用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2)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市场征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加强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记录,按照“部省共建、逐步推进”的要求,建立部、省、市、县四级联网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考核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
(3)推进交通信用考核体系建设。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4)建立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奖惩机制。在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审批、客运线路和运输服务招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交通运输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大对交通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超载和各类宰客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10.中介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重点加强公证仲裁、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体系和工作机制。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不中不公、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提高公信力。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是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社会进步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2)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院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3)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提高药品批发零售行业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建立退出制度,对违反诚信原则、有失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惩戒。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药品广告发布活动,推动建立药品临床使用评价报告制度,加大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社会保障领域的诚信建设。在社会救助、养老、慈善、救灾、彩票、婚姻、收养等环节,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打击各类骗取救助、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2)完善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强化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监管,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3)推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3.劳动保障就业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诚信制度。加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失信行为,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师德诚信教育和科研诚信教育,培养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把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经费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表彰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现象。
(2)加强信用学术建设和人才培养。教育部门和有条件的院校要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文化市场诚信建设。依托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实行分类信用预警和动态检测管理。
(2)加快职业体育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中介企业信用评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大力推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
(3)推进旅游业诚信建设。制订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重点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档案建设,推行“黑名单”制度,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游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7.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
(2)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设。大力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督。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探索推进环评、监测报告责任制度。
8.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1)规范诚信统计行为准则。加强诚信统计建设,组织开展统计诚信活动,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和监管力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和公开统计数据。
(2)完善统计领域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加强企业、统计部门的诚信统计宣传,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和依法统计意识,建立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切实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进阳光司法,着力以公正司法建公信、以公开司法促公信、以严格司法提公信、以廉洁司法保公信、以为民司法筑公信,推动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
(1)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努力破解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制定执行案件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
(2)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通过审判职能,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守法诚信。
2.检察公信建设。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完善反腐举报机制,对举报失实的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法制化。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进展等公示信息。建立健全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狱内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5.司法执法人员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执业规范。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建立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完善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6.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律师和司法鉴定等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强公信。
三、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发挥行业、地方、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以大数据为引领,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以及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一)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
1.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
(1)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以公民身份号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公民统一社会代码的管理体系。
(2)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体系。
2.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云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归集、完善和整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基础征信服务。
(1)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数据库。结合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全省互联互通。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以提高权威性,保障信息安全,分散全局风险。
(2)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率先从各种执业资质、税款缴纳、社保缴费、工商登记、交通违章等方面,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逐步将个人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与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率先从税款缴纳、社保缴费和工商登记等方面,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目录,逐步将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的共享与查询。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将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与查询。
(3)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聚合各类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云服务,以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聚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贵州诚信网站,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归集、整合和共享金融交易信息为目标,依托已经建成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补充完善并建立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统一征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快捷、高效的金融基础征信服务。建设形成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以公共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骨干支撑,以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征信数据库为补充,建立层次清晰、丰富多元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数据库体系。
(二)社会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服务、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加快培育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政府通过制度性安排和政策引导,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科技专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项目审批、评优评先、后备上市企业评选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社会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持续发展。
2.发展各类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信用服务活动,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行业行为准则,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质量,强化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增强对信息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责任。
3.推动并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审核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失信行为,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督机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建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守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四、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运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开展对各行各业诚实守信模范的宣传表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蔚然成风。大力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诚信示范企业”、“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信光荣、诚信受益的法制理念和社会氛围。
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大力推进诚信主体的优惠机制建设,强化守信受益的主体意识。加快推进诚信单位示范机制和守信激励政策建设,发改、经信、金融、财政、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科技等部门,在进行公共监管与市场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联合激励政策,在申请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3.推动形成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制定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失信记录和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市场性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失信公示制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以及退出市场制度。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定期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保证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料,依法向社会披露和发布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积极鼓励对失信行为的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1.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信用建设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信息隐私权等有法可依。对涉及民生的住房、医疗、食品药品、消费等失信多发领域,加强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
2.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征信标准和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制定全省统一的主体识别标识、信用指标目录、征信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有效地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引导教育,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推进建立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主体自动更新和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对原犯有轻微失信行为并已悔过纠错的主体,建立适当保护机制和关爱机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机制。
3.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盗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依托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信用信息泄漏。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对信用信息安全实行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和改善全省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明确职责,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五、支撑体系
(一)加强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加快信用协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建立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协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督察,强化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成立规划推进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规划部署和自身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完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现“阳光行政”,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2.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1)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价值观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民族文明素质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加强诚信普及教育。在中小学教材、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编写普及读本,积极开展“诚信贵州”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的“诚信五进”活动。强化诚信道德教育。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友善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分行业、分地区、多层次开展信用知识宣讲,组织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形成有效的社会自律机制和道德评判机制,引导信用主体自觉维护诚信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2)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文化体系。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诚信典型宣传。注重正面引导,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开展“诚信贵州”、“诚信活动周”、“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和人群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法定代表人,以及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资格重点涉信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
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机制,着力推动信用农户培育,深入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农村金融信用县创建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加快推进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信用建设;以金融信用为基础,建立与农村社会诚信管理指标相结合的农村诚信建设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农村诚信建设电子化建设。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贷、利率、财税等政策的杠杆作用,以经济手段推动诚信建设。对积极使用农村诚信信息且成效明显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农村金融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诚信农户,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建立农业担保机构,积极推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在农村信用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1)建立健全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2)推动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开展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和诚实守信的自觉性,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全面提高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履行、产(商)品质量、经济鉴证、税费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微企业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5.信用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实施信用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信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用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信用理论教育和研究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信用人才成长环境。
(五)创新示范。
1.地方政府信用评价示范。深入开展县级政府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完善县级政府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方法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进县级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县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具有我省地方特点的政务诚信建设之路。
2.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以信用制度、联合征信系统、文化教育、农村信用建设,以及信用产品应用等方面为重点,大力推进市(州)、县(市、区、特区)信用建设试点,通过重点城市示范带动,辐射县(市、区、特区)、乡(镇)、村,促进其他地区信用建设发展,整体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诚信经营和诚信管理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强化诚信自律,鼓励建立诚信自律组织,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部门和团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信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等诚信示范建设的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全省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制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通过“贵州诚信网”和《诚信贵州》期刊等媒体公开发布评选结果,接受投诉,加强监督。积极推进设立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机构,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
4.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融资担保、企业债券发行、食品药品、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农村资源转换等领域,试点开展征信制度建设,推行使用信用产品制度。加快“贵州省融资担保征信系统”、“贵州省企业债券发行征信系统”和“贵州省农村资源融资信息系统”的建设与推广应用。推行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探索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的创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