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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315认证网  时间:2014-9-25

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纪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单位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依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一)明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等信息。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由相应部门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公开。相关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基础信息由建设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公开。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依托各级政府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四、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目录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指导本行业对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研究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三)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
    (四)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一)做好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平台。中央政府网站开设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对不同行业的信用评价记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表示转换,便于地区、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的互认与应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加快已建立的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与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监察机关电子监察等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三)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加快研发步伐,依托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区统筹协调本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适时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估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制定和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