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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信用认证”与“虚假荣誉评比”的区别
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时间:2009-10-28
 

 
对比项
 合法信用认证
 虚假荣誉评比
 1
名称
 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信用公司或事务所
 打着政府部门、商会、学会、协会、媒体等名义非法评比。
 2
经营范围
 有经营项目或授权许可
 无营业执照或无经营项目
 3
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2、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见附件相关文件
 4
 认证标准
 有。国际通用,受版权保护。
 无,或虚假。
 5
 认证合同
 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不签合同,逃避法律责任。
 6
 认证证书
 合法,受法律保护。
 非法,不受法律保护。
 7
 证书备案
 有。
 无。
 8
 认证报告
 有,可查询。
 无,或虚假不可查询。
 9
 认证发票
 国家统一税务发票(项目:信用认证)。
 不开发票或虚假发票。
 10
 信用手册
 有。
 无。
 11
 信用档案
 网上公开。
 不公开。
 12
 公 信 力
 认证证书、认证报告、信用档案、认证标准、发票等合法。
 虚假证书等,不合法
 13
 社会影响
 积累企业信誉资本,提高诚信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和综合竞争力。
 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形象,扰乱社会秩序。
附:相关文件

文件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活动。经批准的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文件二全国整规办及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附1:合法信用机构资质文件
   A. 营业执照,有经营项目
   B. 执业资格证书
   C. 授权证书
   D. 执业许可证书
   E. 信用师执业证书

    F. 真实、有效、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受知识产权保护)
    G. 敢于签订“承担法律责任”的“信用服务合同”


附2:虚假荣誉评比、非法信用评估机构:
   A. 无营业执照或无经营项目
   B. 无执业资格证书
   C. 授权证书
   D. 无执业许可证书
   F. 虚假的信用评价标准或盗窃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受法律保护)
   G. 不敢签订“承担法律责任”的“信用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