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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时代 遭遇拦路六虎
来源:全国信用机构联席会议  时间:2008-9-15


      在最近召开的“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官员指出:为加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正在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这一系统将在今年底试运行,明年全国联网运行。个人征信制度化、规范化时代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其实,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上海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自2000年6月28日建立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来,上海已采集了约350万市民的个人信用记录,累计出具个人信用报告84万份,如今平均每4名上海人中就有一人拥有个人信用档案。今年2月1日,中国内地首个为个人信用征信规定的政府规章———《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目前,创造良好、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重建信用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中国目前的社会观念、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使征信体系的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道德传统拒绝信用意识。“童叟无欺,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诵,依靠道德约束。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因而也就很难真正认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其经济利益并不会受到太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二是面临侵犯隐私的尴尬。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个人征信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也没有形成,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指导。这就使中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从而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以获得相关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中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难以洗脱侵犯个人隐私的“罪名”。

  三是面临信息分割的挑战。目前,我国大约50%至60%的个人征信数据掌握在人行总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没有按照发达国家那样开放个人征信数据。在这种状况下,个人信用评估公司无法对个人的信用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四是市场与政府结合难题。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即政府操作、市场操作、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总的说来,第三种方式比较合理,但中国目前明显是在走第二种方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才不会破坏现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尺度很难把握。此外,由于没有规范的征信机制,个人征信公司获得的信息有可能是片面的、虚假的,因而开发的产品是无法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有些征信公司甚至为了短期利益,依据不规范的信息、标准和指标乱评估,严重扰乱了个人征信市场。

  五是无偿还是有偿及支付的归属。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分为无偿征信和有偿征信两种方式。实行有偿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征信任务浩繁,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前期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而且,有偿征信还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属于消费者所有,如果实行有偿征信,应该是信用公司支付给消费者;而事实上,是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这部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既一无所知又一无所获。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没有将个人信用信息明确划分为可以公开的数据和不可以公开的数据。

  六是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中国信用业呈现出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并呈现出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尤其是银行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和实施风险管理时并不要求由公正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评分,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即使有好的产品,也不具有市场,无法商业化运作,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