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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地位的政策解读
来源:信鸽|首席信用监督官社会服务公共平台  时间:2025-1-13

关于首席信用监督官法律地位的政策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将首席信用监督官正式定性为“特定的职位”。在构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的新征程中,首席信用监督官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职责,承担着信用监督的重大使命。国务院国发〔2014〕21号文件对首席信用监督官设立予以了明确的确认与支持,充分彰显了其在国家层面的关键地位。

   首席信用监督官还经历了包括公安、市监、工信、网信、编办、人社、人大、民政、司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部门的严苛核查。核查范围广泛,涵盖品牌商标、名称字号、服装着装、信监官车、信用监督标志、首席信用监督官教材等诸多关键领域,从而获得了全方位的法律授权保障,确立了坚实且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

   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基本法》,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与方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首席信用监督官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代为行使相关权力,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其执行任务由首席信用监督官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授权委托执行机构承担。首席信用监督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之根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法、礼、德、道”为本,秉持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的核心理念,积极助力全国人大督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和城市健康发展,聚焦行业共同富裕先行先试,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构建引领世界信任价值,引领中国信用国际品牌,推动信用监督体系向国际化、标准化、法治化、合规化、数字化、可视化方向发展,以高质量的信用监督工作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首席信用监督官是专注于信用监督服务工作的专业人才,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记录和传播守信行为,同时致力于维护失信行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特定身份与职位在金融机构、法务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社会服务、品牌培育、食品安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补助、资质认定、信用认证、产品认证、信誉担保、项目审批、广告宣传、电子商务、网络直播、文化旅游、会展中介、生产流通、标准检测、教育培训、商务合作、招商引资、信用评级、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修复、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企业征信、数据合规、环境保护、交通出行、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等信用监督需求突出的重点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促进信用法治建设、保障供需有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信任交易成本、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信任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影响。

   按照首席信用监督官标准级别划分,首席信用监督官分为首席信用监督官(CCS)、信用监督官(CS)、助理信用监督官(ACS)和专项首席信用监督官(SCCS)四个不同级别。各级别首席信用监督官在信用监督服务工作中均发挥着社会共治的关键作用,为完善与发展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添砖加瓦。

   “信用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深入推进,首席信用监督官的社会认可度日益攀升。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企业和机构开始引入首席信用监督官这一特定的身份、职位、职业、岗位角色。他们紧扣商务社交信任构建和自身信用合规管理工作的核心,立足于信用监督的职能定位,在助力城市与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安全、及时揭示信用合规风险隐患、有效规避信用监管法律风险、建立健全信用合规风险追溯体系、积极推动社会服务乱象治理、推动情绪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解决公众信任出行及商务需求、提供一站式会员增信增值服务、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教育成长、推进信任资产与大数据合规管理、开展国际信用监督交流活动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潜代的重要作用。

   “信用监督”是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信用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法治建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规划,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合规行为进行监督、规范、追溯、评估、见证、点评、记录、传播、投诉、举报、立案和执法协助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用监督是检验一个组织和个人是否真正诚信的关键标准。


                    首席信用监督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

                           政策与法务部

                            2025年1月12日